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什么是合议庭?下文庭立方小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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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判组织及合议庭人员构成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五款。
第一款是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主要是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
其中“人民陪审员”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条件并依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等条件,且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另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除上述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包括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以及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合议庭”是指根据合议制原则组成的审判具体案件的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任务是通过法庭审判活动,核实证据,查明案情,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何罪、适用何种刑罚的判决。
第二款是对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既可以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也就是说,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可以由三人、五人或七人任何一种形式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只能由三人或七人两种形式组成。而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三款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即该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三人、五人或七人任何一种形式组成。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对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以及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未作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审判。
第四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人民陪审员不参与上诉、抗诉案件的合议庭审判。
第五款是关于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本条其他款中“审判员三人至七人”可以据此确定为三人、五人、七人三种形式。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故本条规定是为了保障合议庭在评议中意见分歧时,能按照上述规定作出决定,避免出现持不同意见的人数相同,无法形成合议庭意见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议庭评议程序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
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
当然,在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有时少数人的意见可能是客观的,更接近事实真相的。为了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也为了更为客观地反映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意见,方便二审、再审时全面了解案情,需要如实地把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因此本条规定应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合议庭由数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每个人对案件的处理都有发表意见的平等权利,针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应当写人笔录。评议结束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其中“评议”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进行评判、讨论的过程。“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是指合议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对案件的评议,以超过半数人的意见作出对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罪轻、轻重,适用什么刑罚的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超过半数的人对案件的评议结果存在异议或持有不同意见,将其提出的异议或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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