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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1-03-29 11:17:00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罪吗?

律师解答: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行为犯罪,而是属于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犯。

所谓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所谓危险犯,指的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

具体危险犯,是指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机关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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