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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2012(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26 10:49: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的运营风险管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其运营风险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运营风险管理,是指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本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的防范、控制与处理。

第四条 本所根据需要,可以对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运营风险管理提供指导、进行检查。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后一年内向本所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产品运作指标、业务制度、技术系统运行状态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人员、系统与制度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交易所交易基金运作团队和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新任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及相关后台运作人员应当在任职后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组织的运营风险管理专项培训。

第六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运作团队负责制定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并进行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

基金运作团队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

(二)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人员;

(三)申购赎回清单的定义文件制作与传送事务人员(至少两名);

(四)实时风险监控人员;

(五)信息披露等事务管理人员;

(六)技术系统开发、运营及维护人员。

上述人员应实行至少双人备岗制度。除上述第(三)、(四)项人员可以由(一)、(二)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七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制度、监督基金运作团队的运作和风险事务处置。

基金风险管理小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一)风险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督察长可兼任负责风险管理小组总体工作);

(二)督察长;

(三)基金经理;

(四)运营负责人;

(五)技术负责人;

(六)对外联络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责任人。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运营中,应当建立以下技术系统,提高业务运作的电子化程度:

(一)基金认购发行系统;

(二)基金估值与清算系统(包括现金替代退补款结算);

(三)基金投资管理系统(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赎代买卖系统);

(四)定义文件的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

(五)基金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系统;

(六)其他配套系统。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交易所交易基金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营制度,包括业务流程(应当涵盖所有环节的详细业务运作流程及每一步骤的具体操作内容)、运营规范等;

(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小组管理规范、运作团队管理规范、风险控制方案、应急预案等。

(三)内控制度,包括部门和岗位设置、职责设定等,形成分工合理、有效制衡的内控机制,避免工作职责和风险过于集中。

第三章 申购赎回清单与参考净值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选择权威机构提供生成申购赎回清单定义文件(以下简称“定义文件”)所用的原始数据,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与完整性。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和核查,形成分析结论。如存在可能导致定义文件参数重大调整的情形,应当形成单独的定义文件参数调整记录,供风险监控相关人员参考和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原始数据及分析结论导入定义文件生成系统前进行复核,并由定义文件生成人员确认。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就定义文件参数进行调整:

(一)基金权益分派;

(二)指数成份股调整;

(三)成份股停复牌、成份股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重要公司行为信息;

(四)其他需要定义文件参数进行调整的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设置定义文件参数时,应当按既定的流程和操作规范对参数调整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评估,对于可能引发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参数调整,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确定。

第十四条 由生成系统产生的定义文件应当经过复核系统的电子复核和复核人员的人工复核。复核系统与复核人员应当与生成系统及生成人员相互独立。复核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定义文件清单中各参数之间勾稽关系的正确性;

(二)当日定义文件相对前一交易日定义文件参数变化与导致参数变化的原始数据之间的对应性。

复核中发现重大问题或者可能影响定义文件正常发布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报告本所。

第十五条 定义文件在对外发布前,应当经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确认。有重大参数调整的定义文件,应当经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两名人员确认。

第十六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购赎回通过本所办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委托本所或本所指定的第三方发布定义文件。

申购赎回不通过本所办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选择自行发布定义文件或委托第三方发布定义文件。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发布定义文件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报本所备案。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该按照本所发布的最新技术接口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数据互换。发现异常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报告本所。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确保传送至本所交易系统和本所网站的定义文件内容一致,并对定义文件内容进行复查。复查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所网站发布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公告申购赎回清单”栏目内容与传送给本所交易系统的定义文件的一致性;

(二)已发布 “交易所交易基金公告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参数设置的恰当性。

复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报告本所。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本所计算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下简称“基金净值”)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传送计算基金净值的定义文件。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计算基金净值后提交本所发布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经本所同意。第三方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传送基金净值计算数据。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净值计算机构(包括本所、基金管理公司、受委托第三方)发送定义文件或计算基金净值所需的数据文件的,应当经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确认。

第四章 实时风险监控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的前30分钟安排专人值守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交易所交易基金开市运行是否正常。其他交易时间内应当至少保证相关人员能收到风险监控系统自动发出的报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的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交易所交易基金运作情况。实时监控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交易(包括申购、赎回、买卖)状态是否正常。例如是否按事先设置的开关状态进行申购、赎回和买卖,以及是否因基金资产中个别成份股不足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赎回等情况;

(二)交易量(包括申购、赎回、买卖)是否异常放大;

(三)买卖价格与基金净值的比值以及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点位的比值是否异常放大;

(四)基金账户成份股与现金余额是否存在因成份股或现金不足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第(一)项异常情形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报告本所。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形的,应当立即分析原因,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本所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所。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运营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购、赎回或者二级市场交易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发现基金管理公司传送的定义文件可能出现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配合本所分析原因,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立即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本所。

第五章 风险揭示与投资者教育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协同证券公司开展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积极参加本所举办的各项市场推广和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协助代办证券公司分别编制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其中应当重点揭示交易所交易基金产品特有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持续提高对于买入组合证券中现金替代部分证券等业务运作水平,积极了解各种类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提高市场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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