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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6-16 13:40:54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或者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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