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刑法罪名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发布时间:2021-06-25 13:42:42

条文内容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精析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新增条文。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建议将罪名确定为“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罪”“危害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主要考虑:(1)“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罪”的罪名表述过于概括、笼统,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2)本条规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即“非法采集”和“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后一种行为方式可概括为“走私”,同时考虑非法采集的对象是“人类遗传资源”,走私的对象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故罪名确定为“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以准确概括罪状。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