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精析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新增条文。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建议将罪名确定为“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罪”“危害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主要考虑:(1)“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罪”的罪名表述过于概括、笼统,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2)本条规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即“非法采集”和“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后一种行为方式可概括为“走私”,同时考虑非法采集的对象是“人类遗传资源”,走私的对象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故罪名确定为“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以准确概括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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