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条文内容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内容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违反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要指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下列规定:(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2)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3)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进境时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4)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5)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逃避动植物检疫”主要是指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如采取隐瞒、欺骗等方法逃避动植物的检疫或者避开检疫口岸进出境等。“重大动植物疫情”指动物传染病在某一地区暴发、流行,在短期内突发众多患同一传染病的动物,使某一种类动物大量死亡甚至灭绝;或者植物病、虫、杂草的迅速蔓延,使粮食、瓜果、蔬菜严重减产,给某一地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英国的疯牛病,使政府不得不大量捕杀病牛,经济损失惨重。另外,还有地中海实蝇,这是一种分布广,危害果树、蔬菜的一种害虫,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列为检疫对象重点防范。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前款罪如何处罚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主要指依据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有义务接受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的单位,故意不接受有关的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犯罪行为。依据本款规定,单位犯该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是指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破坏了农林牧渔业的正常生产。
我国是农业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对外贸易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发展和扩大农业生产,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数量、品种也随之增多。但是,由于进境检疫工作没做好,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带来的病虫害在我国传播蔓延,给我国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依法实施检疫;同时又规定,禁运动植物病源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 动物尸体 ; 土壤诸物迸境,发现此类禁止迸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等等。这些规定,对加强国家国境卫生检疫制度,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病虫害传人、传出国境,保护农业发展,发展对外贸易,都是必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具体表现在:
1.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出境、过境、携带和邮寄、运输及工具的具体检疫都做了详细的规定。1991年l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2条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作为检疫的具体对象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所谓“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禽、畜等;“动物产品”是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等,所谓“植物”是指栽培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所谓“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液等。对这些物品的进出境必须经报检或者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否则,就是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行为。避动植物检疫,就是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许可擅自进出境动植物。
2.必须是引起了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实质要件。重大动植物疫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常认为是指如下几种情况:
(1)引起的动植物疫情,难于治理,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危害很大。
(2)引起的动植物疫情,过去没有发生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危害很大。
(3)引起动植物疫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巨大。
至于司法实践中具体定罪时如何把握重大动植物疫情,有关司法机关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据此可知,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属于实害犯,也即只有引起了重大动植物疫情,才能构成逃避动植物检疫罪。需要指出的是,重大动植物疫情必须是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逃避动植物检疫之行为与重大动植物疫情之间,具有上的因果关系,若欠缺此种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但主要是要求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进出境、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动植物检疫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导致重大动植物疫情发生的,以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逃避或拒绝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检查而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这一结果是出于过失,行为人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查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对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结果是明知的,则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不再以本罪论处。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构成本罪,除了要有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的行为外,还必须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发生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且情节严重。如果行为人虽然有逃避动植物检疫等行为,但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虽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但情节轻微则不构成犯罪。
二、划清本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
(1)违反的法律不同。前者违反的是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后者违反的是国境卫生检疫法。
(2)检疫的对象不同。前者的检疫对象主要是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装载器、包装物,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不包括人;后者的检疫对象包括人身及其所带物品,但不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
(3)引起的疫情种类不同。前者引起的疫情主要是动植物疫情,如口蹄疾、焦虫病、猪丹毒;后者引起的疫情是人体传染病,如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等。
(4)构成犯罪的结果要件不同。前者必须已经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结果,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且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就构成犯罪。
定罪标准
(冀)立案标准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59条修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施行 公通字〔2017〕12号)
第五十九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四)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五)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六)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二)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证据规格
第三百三十七条 证据规格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一)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
(二)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植物产品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
(三)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
(四)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动物产品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
(五)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其他检疫物”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
(六)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
(七)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来自动植物疫原的运输工具”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
(八)证明行为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
(1)情节严重;
(2)其他。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可以从轻;
(2)可以从轻或减轻;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
(1)妨害;
(2)其他。
2.犯罪对象;
3.危害结果;
4.动机;
5.平时表现;
6.认罪态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证据。
地方规定
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2019.12.5更新)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29】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精选
石德银、景桥梁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2018)渝0102刑初96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被告人石德银于2009年4月和重庆市涪陵区xx镇xx村1组签订了xx山林林地流转合同,流转期为二十年。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在明知山林松树因感染松材线虫病被除治队砍伐属于疫木,且未办理疫木运输许可证和疫木检疫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由石德银雇用工人将已砍倒的疫木锯断成节,由景桥梁联系丰都县xx镇xx村1组xx木材加工厂杨某购买后,景桥梁驾驶xx号货车搭载石德银将50余节未经捆绑处理的松树疫木(净重约3吨)从xx村出发运至xx木材加工厂出售,获利人民币1000元。运输途经了涪陵和丰都有马尾松林的路段38.4公里、涉及连片马尾松纯林面积41090.0055亩。
201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运输的该批松木为松材线虫病疫木。
2017年12月13日,经重庆市森林病虫病防治检疫站抽样检测及评估,从涪陵区xx村运至丰都xx境内xx村的松树疫木,完全具有引起重大林业植物疫情一一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的极大危险。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石德银、景桥梁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石德银于2009年4月和重庆市涪陵区xx镇xx村1组签订了xx山林林地流转合同,流转期为二十年。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在明知山林松树因感染松材线虫病被除治队砍伐属于疫木,且未办理疫木运输许可证和疫木检疫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由石德银雇用工人将已砍倒的疫木锯断成节,由景桥梁联系丰都县xx镇xx村1组xx木材加工厂杨某购买后,景桥梁驾驶xx号货车搭载石德银将50余节未经捆绑处理的松树疫木(净重约3吨)从xx村出发运至xx木材加工厂出售,获利人民币1000元。运输途经了涪陵和丰都有马尾松林的路段38.4公里、涉及连片马尾松纯林面积41090.0055亩。
201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运输的该批松木为松材线虫病疫木。
2017年12月13日,经重庆市森林病虫病防治检疫站抽样检测及评估,从涪陵区xx村运至丰都xx境内xx村的松树疫木,完全具有引起重大林业植物疫情一一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的极大危险。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杨某购买该批疫木后要求退货,被告人景桥梁将所卖疫木款1000元退还给了杨某,并将疫木就地烧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刘应福、李某、杨某、谭某、黄某等人的证言;3.流转合同、承包合同;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通话清单;6.扣押清单、提取笔录、采样凭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评估意见书等书证;7.户籍资料、社区调查报告;8.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9.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犯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德银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景桥梁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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