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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发布时间:2021-06-25 13:49:58

条文内容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精析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新增条文,罪状为“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根据罪状表述,《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2015年4月,某大学研究人员在人类胚胎上进行基因编辑实验,在世界生命科学领域引发持续激烈争议。

2018年11月,经基因编辑后的婴儿出生,引发国内外舆论一致谴责。虽然,行为人最终被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类案(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法律特别是刑法在防止基因技术的非法使用上存在空白。在2019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对此类案件给予高度关注。农工党中央专门就此问题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交提案。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生物安全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一)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二)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三)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四)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同时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修正案》分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条,规定了三类犯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这里,重点讲一下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适用:第一,犯罪主体。此类犯罪对工具、资金、技术要求很高,单个个体往往很难具备相应条件实施犯罪,因此该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还应该包括单位。第二,主观要件。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第三,客观要件。根据法条的罪状描述,该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二是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同时,还要具备情节严重这一要件。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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