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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行为主体是哪些?

发布时间:2021-06-27 18:40:40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那么,重婚罪的行为主体是哪些?

律师解答:

本罪的犯罪主体:重婚者: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人。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1)已婚者:同时维持两份婚姻。

这两份婚姻,包括:第一,法律婚姻加法律婚姻;第二,法律婚姻加事实婚姻。

不包括:第一,事实婚姻加事实婚姻;第二,法律婚姻加同居。

(2)相婚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这种人实际上只有一份婚姻,但因为破坏他人的合法婚姻,因此构成重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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