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那么,的行为主体是哪些?
律师解答:
本罪的犯罪主体:重婚者: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人。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1)已婚者:同时维持两份婚姻。
这两份婚姻,包括:第一,法律婚姻加法律婚姻;第二,法律婚姻加事实婚姻。
不包括:第一,事实婚姻加事实婚姻;第二,法律婚姻加同居。
(2)相婚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这种人实际上只有一份婚姻,但因为破坏他人的合法婚姻,因此构成重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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