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主要是指挥人员不顾他人劝阻,以威胁、强迫等方式让人违章施工、作业的情况,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目前该罪已被《修正案(十一)》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那么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中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行为人知道存在重大事故的隐患,仍然不对相关事故因素进行排除,仍然组织他人冒险进行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行人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正常的生理和精神状况就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来说,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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