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04
从实践来看,犯罪人在实施时,有时会涉及到其他罪名的实施。于是,法律将常见情形通过法律来统一规制。那么,强奸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理解?
律师解答:
强奸罪有六种法定刑升格条件,其中,关于第(三)项:“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理解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无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当众”中的众不包括行为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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