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曾向法院提出立案监督,法院已作出答复。A又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同样的立案监督申请,上级检察机关将A的申请转至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较为恰当?
律师解答:
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监督是同级、一次性的监督。
A曾向法院提出立案监督,且法院已作出答复,A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案件,同级检察机关已办结并答复,该案件在检察机关也就算办结了。A不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交材料,上一级检察机关因不需办理,将材料转下一级检察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建议下一级检察院收到上级检察院转办材料后,核实确已办结并答复,且原处理并无不当的,自收到材料后于七日内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给A程序性结果回复。回复内容为,已办结并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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