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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7-07 22:38:08

赌场是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源源不断的客源才能够经营下去,那么行为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还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的行为,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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