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脑和智能手机的应用,网络赌博已经成为新的“毒瘤”,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一些境外的赌博网站将目光投向了中国市场。那么组织网络跨境赌博构成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法律依据:《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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