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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污染环境罪中的“环境”?

发布时间:2021-07-10 23:14:06

刑法层面,对污染环境罪的修订完善,体现出了立法的先进性,与我国当前严厉打击惩戒破坏污染生态环境行为的要求也是统一的。那么什么是污染环境罪中的“环境”?

律师解答:《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37条规定,外环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环境”。

因此,污染环境罪要保护的“环境”,无疑是指“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环境要素,和“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自然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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