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10
行为人并没有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进大气、土地、水体等自然环境之中,是否构成?
律师解答:《》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虽然上述规定没有说明将污染物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到哪里才构成犯罪,但从这一法律条文保护的对象和立法意图看,无疑是将污染物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到大气、土地、水体等自然环境之中才构成犯罪。
因此,如果一种行为不是把污染物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到环境之中,就不可能污染环境,法律也就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的必要,当然也就不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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