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假装在商店购买西服,要求试穿西服,售货员B将西服递给A让其试穿,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在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那么如果不能认定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能认定为吗?
律师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即使是财产的占有者、所有者形式上将财产“交给”他人,但如果没有处分财产,即财产实际上仍然处于占有者、所有者占有时,行为人趁机通过违法手段取得财产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本案中A显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因为尽管B受骗了,形式上也将西服“交给”了A,但此时西服仍然处于B占有下,B并没有将西服处分给A占有,A是通过进一步实施违反B的意志转移西服的行为才占有该西服的,所以,A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显而易见,如果不能认定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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