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80年代汽车十分紧俏时,李某在银行贷款买了一辆东风140汽车,因交通事故导致汽车严重损坏,便将汽车拖至汽车制造厂的大修厂修理,由于各种原因,李某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不久,李某认识了前往汽车制造厂购买汽车的陈某,李某谎称自己是某公司导购员,能够找关系帮陈某购买一台东风140汽车,价格为4.5万元。陈某信以为真,便按李某的要求将购车款汇至大修厂财务科。李某将其中部分款项交付修理费后,剩下的钱据为己有。陈某到大修厂财务科了解情况后发现受骗,便立即报案。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李某声称:“我没有骗,我将自己的那台车留给了陈某。”李某是否成立呢?
律师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行为人是否就其意思作了虚假表示,应当综合案件全部事实进行客观判断。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人有实现诺言的某种行为,就不成立欺骗。换言之,即行为人为实现诺言实施了某种行为的,也不能一概排除其行为的欺骗性。本案中,即使李某将自己的旧车留给陈某,也应认定其就自己的意思实施了欺骗行为。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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