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盗窃了乙的一辆摩托车,一个星期后,乙发现甲盗窃了自己的摩托车,乙便从甲处将该摩托车骗回。乙成立吗?
律师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如果财产关系相当明确,不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即可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相对于本权者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就不是财产罪的法益。如果占有者对财物的占有不存在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也不是财产罪的法益。
本案中,即使不符合自救行为的特征,但由于乙是本权者,占有者甲对摩托车的占有不能与本权者相对抗,或者说甲与本权者的对抗没有合理理由,故相对于乙恢复所有权的行为而言,甲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罪的法益,乙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但相对于第三者而言,甲对摩托车的占有仍然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此外,如果乙并非骗回自己所有的摩托车,而是骗取甲所有的其他财物,即使其所骗财物相当于或者少于摩托车的价值,但由于不是恢复权利的行为,依然成立诈骗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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