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冒充“尼姑”,拦住被害人刘某并与其交谈。取得刘某的信任后,她们称刘某的幼子数日内有“大灾”。在刘某的恳求下,她们“勉强”答应帮忙消灾,告知刘某取出家中的全部款项,一是以示诚意,二是兼为“作法”道具。收受刘某交付的10余万元现金后,三人逃之夭夭。三人是否成立?
律师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将来的事实仍然可能存在真假之分。在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的情况下,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时,一种情况是,在行为的当时就能判断真假。因为将来的事实并非都是前所未有的,所以,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根据以往的经验、经历以及生活规律,就能判断将来事实的真假。针对本案,应当认为,在行为的当时,根据科学的因果法则,就可以判断出行为人就将来的事实的陈述具有虚假性。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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