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与丁一、丁二有隙,遂于某日绑架了丁二,索要现金30万元。后丁一书面承诺付款6万元后,丁二被解救。之后,丁一没有付款。于是,甲、乙、丙三人扬言绑架丁一的儿子。A得知此事后,将此事告知丁一,并声称自己可以摆平此事,但要求丁一出资3万元进行协调活动,A还向丁一出具保证书:“保证不让绑架事件发生。”A得款后并未从事协调活动,并将3万元据为己有。A是否成立?
律师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本案中,A的行为既是就自己的意思内容(是否从事协调活动)进行欺骗,同时也是就将来的事实(可否“摆平此事”)进行欺骗,二者难以区分。如果认为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不成立诈骗罪,就会导致许多诈骗行为逍遥法外。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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