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21-07-18
随着人们越来越频繁的使用信用卡、金融票证等,使得信用卡类的犯罪也越来越多。信用卡类的犯罪十分复杂,因此有了解的必要。那么,妨害信用卡管理与有关信用卡类犯罪的区别?
律师解说:
信用卡类犯罪十分复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有紧密联系。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诸多行为实际上是的预备行为、手段行为。
(1)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2)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取款、消费实施诈骗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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