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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是否属于“聚众赌博”

发布时间:2021-08-05

跨境赌博大多时候都是有赌场相关人进行的组织,那么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是否属于“聚众赌博”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律师解答: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构成“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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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构成“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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