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赌博大多时候都是有赌场相关人进行的组织,那么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是否属于“聚众赌博”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律师解答: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规定的“聚众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构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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