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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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6
被告人王建国、张井龙经过预谋,找到经常在宁城县天义地区卖淫的妇女被告人王淑艳,三人合谋,由王淑艳勾引嫖客,王建国、张井龙抓嫖客“罚款”,得款均分。警察纠集妇女以色情为诱饵,着警服以抓嫖“罚款”为名强索他人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警察和妇女合谋,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由妇女勾引嫖客,由警察以抓嫖客“罚款”的名义,勒索嫖客的钱财。其勒索的手段不是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是以揭露嫖客的嫖娼行为相要挟,所以其行为不构成而构成。(《人民法院案例选》1997年第3辑:王建国、张井龙敲诈勒索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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