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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主体能否构成共同受贿罪?

发布时间:2021-08-08 22:44:30

官员受贿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相较于一般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受贿,具有更加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混合主体能否构成共同受贿罪

律师解答:

所谓混合主体犯罪是指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的行为仍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罪。

1.共同犯罪只要求共同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

非身份犯不可能单独实施身份犯罪,但可以与特定身份者共同完成此类犯罪行为。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混合主体可以成为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形式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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