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没有持械,但行为人在斗殴中明知己方人员持刀、棍等工具殴打对方,那么行为人是否属于“持械聚众斗殴”?
律师解答:行为人在斗殴中明知己方人员持刀、棍等工具殴打对方,其参与时虽未持械,但其实施拳打脚踢的殴打行为属于协助、配合己方人员的持械斗殴行为,具有主观上认可“持械斗殴”的共同故意,应认定其为持械斗殴。(参见(2013)淮法少刑初字第130号判决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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