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在有些时候,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故意。但是,履职时未收受财物而事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
律师解答:
受贿时间:在职务行为之前、之中、之后,索取、收受都可成立受贿罪。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成立受贿罪。
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故意。事后明知他人财物是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收受,成立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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