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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9-20 14:54:43

虽然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强奸罪都是和他人发生性关系,成立刑事犯罪的情况,但是两者也有不同,那么这两个罪名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

律师解答: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强奸是一般主体;而本罪是特殊主体,只限定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2、客观表现不同。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本罪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行为人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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