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肯定是有相应的范围,以及对应的标准的,不可能所有的自然地都是保护地,那么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中的保护地包括哪些呢?
律师解答:
本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第十六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
目前,全国已建成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湖北神农架、钱江源、南山、武夷山、长城、普达措和祁连山10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法律依据:
《》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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