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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危险作业罪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9-21 15:40:53

危险作业罪,顾名思义就是在生产、工作中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哪些行为或者说哪些情况可能成立危险作业罪呢?

律师解答:

危险作业罪的成立要求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三种特定的危险作业情形,如下: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关闭、破坏的“设备、设施”属于“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这是限定条件。直接关系生产安全是指设备、设施的功能直接检测安全环境数据,关闭、破坏后可能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危险。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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