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罪名都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并不以此为必要要件。那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的区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只能由个人构成。
(2)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秩序,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
(3)主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对于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两方面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或其他动机,希望或者放任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则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客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第330条第1款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并且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只要求行为达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对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没有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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