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重大劳动事故罪和过失形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外在上可能会有一些类似,比如失火、爆炸、决水等,在主观上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1)发生场合不同,发生在业务活动中;而过失形态发生在一般生活中,其过失与生产作业没有直接联系。
(2)犯罪主体不同,只有从事生产作业经营的人员才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过失形态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一般主体,十六岁以上有的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生产组织、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而过失形态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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