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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应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2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安乐死包括三种情况:
(1)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2)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3)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
我国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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