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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中“超过三个月未还”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1-09-24 15:28:51

挪用资金罪的其中之一的表现形式就是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那么,挪用资金罪中“超过三个月未还”是什么意思?

律师解答:

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从挪用之日起经过了三个月还没有归还,如果超过三个月之后,无论后来是否归还,都应当以犯罪论处,事后归还只是量刑情节。如果三个月内归还,不成立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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