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参与国(境)外,是《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于规制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的犯罪行为,那么想要成立该罪,在客观上的表现主要有哪些呢?
律师解答: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必须实施组织他人参与赌博的行为,即实施策划、指挥、招揽、邀请他人参加赌博。这里的组织行为可以是我国内地公民实施的组织行为,也可以是国(境)外人员在内地针对我国内地公民实施的组织行为。
2、组织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3、组织我国公民参与的必须是国外或境外的赌博,即包括现实赴国(境)外参与赌博,也包括在网络空间通过线上方式参与国(境)外参与赌博。
4、必须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即组织我国公民参与国(境)外的赌博数额巨大的程度,或者组织人数众多、多次组织国(境)外赌博、影响恶劣等情况。具体的认定标准还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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