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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J涉嫌盗窃罪一案,庭立方·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曾利娟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予逮捕决定并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1-10-14 20:18:10 来源:庭立方

一、案情简介

嫌疑人J某为酒吧运营企业某区负责人,工作期间其负责管理的酒吧中倒闭的酒吧,涉嫌将公司投入倒闭酒吧中的资金、产品等在公司授权销售产品的最低价格上,向商家另行收取额外费用,检察机关认定共计20余万,由被害公司报案后,于2021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二、办案过程

由曾利娟律师、包建强律师组成的办案团队在介入辩护工作的三十多天里,数次与嫌疑人会见、数十次和家属沟通、与检察官十多次电话及见面沟通、两次到被告单位谈刑事和解、最终取得刑事谅解、连夜撰写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并准备审查批捕检察听证会。

2021年9月16日,此案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包建强律师、曾利娟律师在办案团队的指导下,根据前期工作,数十次与检察官沟通,家属在包建强律师、曾利娟律师的两次陪同下与被害公司最终谈成和解达成谅解协议。

9月22日,曾利娟律师准备了全套听证资料,并与检察官积极沟通。

9月23日下午,曾利娟律师和包建强律师前往检察院,参加检察听证会并积极发表辩护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曾利娟律师又再次与检察官沟通后,检察官表示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1.嫌疑人在案发后表示非常悔过,自愿退还全部赃款,家属已代替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2.被害单位现已挽回被盗财产并得到经济赔偿,受损的财产法益已经得以修复,自愿出具书面《》,对嫌疑人的涉案行为表示完全谅解,愿意不再追究其盗窃的刑事责任。

3.本案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嫌疑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涉案行为。

4.对嫌疑人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5.依法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的民营企业家J某不予批捕符合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刑事政策。

四、办案结果

检察听证会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在与家人分离三十多天后,再次在中秋节后与家人团聚。家属和当事人,对卓安律师团队的专业、尽职工作,表示非常感谢!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应当进行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并与家属及时反馈、与办案警官恰时沟通。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数额争议,与当事人核实数额、与承办警官及检察官沟通核实数额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的被害单位具有特定性,鉴于案发为企业报案,在当事人及家属愿意积极退赃和解的前提下,及时引导家属与被害单位洽谈和解事务尤为关键,律师数次陪同并引导家属确定退赔数额,最终获得被害单位《刑事谅解书》。

另外,律师要充分理解并利用检察听证制度,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检察听证工作中,积极做好听证准备,在听证环节精炼概括辩护意见,全力做好不批捕工作。

六:名家点评

在为犯罪嫌疑人J涉嫌盗窃罪(指控数额二十万元)一案担任辩护人的过程中,曾利娟律师尽心尽力终于获得不予逮捕决定并取保候审的效果。对此,曾律师的办案心得之一是:刑辩律师要充分理解并利用检察听证制度,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检察听证工作中,积极做好听证准备,在听证环节精炼概括辩护意见,全力做好不批捕工作--这确实是经验之谈!据笔者所知,过去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往往把重心和精力都放在法庭审判阶段,其结果,往往错失良机,致使不少本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不需要适用监禁刑的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之时因为已被羁押数月甚至逾年,从而增加辩护的难度,影响到辩护效果。刑事司法在改革,刑事辩护的重心和思路也应当随之进行调整。但愿本案的成功经验会给同行们带来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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