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量刑幅度为五年至十年。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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