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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1-10-27 09:44:15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采用哄闹、滋扰等方法,公然抢走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00年铁路法规定,这话中心为以抢夺罪论处。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了此项罪名。那么聚众哄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什么呢?

律师解答: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实践中,有的人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采用纠集多人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以抵债,可以本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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