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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偷菜的博士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发布时间:2021-10-29

这是一起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检察院审查后无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是否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抑或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由自行补充侦查,都是应该作出明确决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至于何为“多次盗窃”,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行为”。

所以,对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博士肄业)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尽管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仍应按盗窃罪处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刑事诉讼程序上讲已属“网开一面”,体现了 “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2020年10月30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经查,被害人因摊位门市蔬菜经常被盗,查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多次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盗走蔬菜,于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认定,刘某所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这不是他第一次盗窃。”该案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他再次因盗窃被北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侦查终结后,将刘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23日,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属于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实施,是否有前科劣迹,不能唯数额论。

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他原来有稳定的工作,偷菜也并非生计所迫。2012年至2018年,他曾先后在两家建筑公司打工。2019年至案发时,就再也没有上班,一直处于无业状态。

案发时,刘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因涉案花费律师费就达3万元。此外,他还自己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

“之前我看到有人也去偷过土豆,想着这些东西不值钱,所以我就有了顺手牵羊的想法。”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在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违法犯罪前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自己心里划条红线,今后不管生活多么困苦,我都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刘某向检察官表示。

2020年11月4日,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为本案被害人,北碚区某菜市场摊主说,“菜摊是小本生意,一家老小靠这个摊吃饭。那段时间赶上疫情,生意不好做,还被偷了许多菜。”

摊主回忆,事发后,他查看了菜摊附近的监控,看到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多次23点左右来到自家菜摊,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偷蔬菜。 

“公安机关把嫌疑人抓获后,我和附近摊主、邻居都感觉大快人心。”摊主说,刘某赔偿了500元,后来,检察官反复来做工作,他才不再追究,给予谅解。

据办案民警介绍,刘某也并非博士,而是博士肄业。刘某曾在一所大学读博士,读书期间曾因严重违纪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后因故放弃学业。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界专家如何看待呢?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朋友圈发帖认为,该案是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同时,该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应免除刑责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再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刘某,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知错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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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偷菜的博士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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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检察院审查后无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是否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抑或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由自行补充侦查,都是应该作出明确决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至于何为“多次盗窃”,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行为”。

所以,对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博士肄业)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尽管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仍应按盗窃罪处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刑事诉讼程序上讲已属“网开一面”,体现了 “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2020年10月30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经查,被害人因摊位门市蔬菜经常被盗,查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多次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盗走蔬菜,于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认定,刘某所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这不是他第一次盗窃。”该案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他再次因盗窃被北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侦查终结后,将刘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23日,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属于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实施,是否有前科劣迹,不能唯数额论。

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他原来有稳定的工作,偷菜也并非生计所迫。2012年至2018年,他曾先后在两家建筑公司打工。2019年至案发时,就再也没有上班,一直处于无业状态。

案发时,刘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因涉案花费律师费就达3万元。此外,他还自己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

“之前我看到有人也去偷过土豆,想着这些东西不值钱,所以我就有了顺手牵羊的想法。”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在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违法犯罪前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自己心里划条红线,今后不管生活多么困苦,我都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刘某向检察官表示。

2020年11月4日,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为本案被害人,北碚区某菜市场摊主说,“菜摊是小本生意,一家老小靠这个摊吃饭。那段时间赶上疫情,生意不好做,还被偷了许多菜。”

摊主回忆,事发后,他查看了菜摊附近的监控,看到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多次23点左右来到自家菜摊,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偷蔬菜。 

“公安机关把嫌疑人抓获后,我和附近摊主、邻居都感觉大快人心。”摊主说,刘某赔偿了500元,后来,检察官反复来做工作,他才不再追究,给予谅解。

据办案民警介绍,刘某也并非博士,而是博士肄业。刘某曾在一所大学读博士,读书期间曾因严重违纪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后因故放弃学业。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界专家如何看待呢?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朋友圈发帖认为,该案是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同时,该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应免除刑责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再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刘某,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知错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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