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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新法快递》(2021年11月号)

发布时间:2021-11-01

主编:罗书平 责编:范姗姗 校对:李小双、张淑珂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内容提要:司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内容提要:公安海关移民等部门可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规定:公安、海关、移民等部门可以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交流信息,开展执法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二)国务院文件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内容提要:组织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等专项执法行动

10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宣布将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包括:

组织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等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涉及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问题的打击整治力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系统、物种和生物资源的行为。

开展跨部门、跨区域和跨国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走私,对涉及野生动植物交易等违法活动采取零容忍态度。

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碧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渔政亮剑”、“昆仑行动”等系列执法行动,对影响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建立长江禁捕退捕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大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力度,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三)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内容提要: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举报,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等23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内容提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拟变更强制措施、拟作不起诉的涉企犯罪案件可召开听证会

10月28日,浙江省检察院等23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

――检察院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以及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检察院对于拟变更强制措施、拟作不起诉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检察院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如已与涉案企业存在业务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内容提要:中国人民银行等: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决定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

内容提要:最高法:突出法院职业特点,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确定禁业清单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

《禁业清单》突出司法职业特点,坚持以法院工作人员业务范围为主要标准,重在明确近亲属哪种或哪些经商办企业活动可能对法院干警依法公正履职造成廉政风险,从而将其列入禁业范围;落实从严管理要求,在确定禁业范围时不仅涵盖了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行为,也一并纳入了与法院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其他部分营利性活动,全面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履职用权的监督制约。

《禁业清单》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聚焦制约严格公正司法的难点、堵点和突出问题,是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业行为的重要抓手,是人民法院深入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顽瘴痼疾的重要举措。

5.《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内容提要:最高检:对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范围明确禁业清单

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禁业清单》共七条,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范围进行明确。既强调从严标准,又不扩大延伸、层层加码,同时坚持精简便捷,避免过于繁杂琐碎,确保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内容提要:全国律协:律师不得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规则》对有关禁止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细化为如下六类: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规则》进一步明确:

(一)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二)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三)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7.《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内容提要:最高检:实现全面公开“四大检察”法律文书全覆盖

10月中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宣布将法律文书公开种类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 “四大检察”,全面实现公开法律文书的全覆盖。包括:

一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供查询:(一)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二)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三)撤销案件决定书;(四)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二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社会广泛关注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二)不起诉决定书;(三)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8.《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内容提要:最高法: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要求:

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各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审慎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当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确保环境司法理念在不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中得到统一贯彻落实。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完善异地执行委托衔接、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制度等配套措施,建立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

构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内容提要:最高法: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

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

依法严格保护国家种质资源,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种子套牌等行为,强化植物新品种刑事司法保护。

正确把握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认定标准。

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完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制“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

(四)部门规章

1.《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

内容提要:司法部:监狱警察及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违纪违法及构成犯罪的十种情形

9月30日,司法部重新发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并宣布五年前制定的《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细化了监狱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具有的违纪违法以及构成犯罪的十种情形:(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二)打招呼说情或者施加压力,干预计分考核的;(三)超越职责范围或者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为罪犯计分考核的;(四)隐匿或者销毁罪犯检举揭发、异议材料的;(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遗失、损毁的;(六)故意延迟登记、错误记录或者篡改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的;(七)违反计分考核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计分考核事项的;(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事项的;(九)借集体研究之名违规办理罪犯计分考核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同时规定,省级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内容提要:广电总局: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

10 月 8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十六种内容,其中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表现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同时规定,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根据《管理规定》,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严格遴选、加强培训,不得选用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并提高基层群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重。

3.《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内容提要:财政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将增设“律师酬金”明细

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9月27日由财政部制定印发。

其中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明细科目,即包括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以下简称合伙(或个人)律师)为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

4.《“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等:严厉查处打击利用“三无”船舶实施走私、偷渡等各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

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旨在切实维护我国水域正常管理秩序,准确认定船舶性质,严厉查处、打击利用“三无”船舶实施走私、非法运输、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偷渡等各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地方法规

《河南省禁毒条例》

内容提要: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为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河南省禁毒条例》,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娱乐场所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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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新法快递》(2021年11月号)

发布时间:2021-11-01

主编:罗书平 责编:范姗姗 校对:李小双、张淑珂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内容提要:司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内容提要:公安海关移民等部门可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规定:公安、海关、移民等部门可以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交流信息,开展执法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二)国务院文件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内容提要:组织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等专项执法行动

10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宣布将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包括:

组织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等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涉及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问题的打击整治力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系统、物种和生物资源的行为。

开展跨部门、跨区域和跨国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走私,对涉及野生动植物交易等违法活动采取零容忍态度。

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碧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渔政亮剑”、“昆仑行动”等系列执法行动,对影响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建立长江禁捕退捕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大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力度,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三)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内容提要: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举报,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等23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内容提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拟变更强制措施、拟作不起诉的涉企犯罪案件可召开听证会

10月28日,浙江省检察院等23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

――检察院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以及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检察院对于拟变更强制措施、拟作不起诉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检察院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如已与涉案企业存在业务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内容提要:中国人民银行等: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决定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

内容提要:最高法:突出法院职业特点,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确定禁业清单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

《禁业清单》突出司法职业特点,坚持以法院工作人员业务范围为主要标准,重在明确近亲属哪种或哪些经商办企业活动可能对法院干警依法公正履职造成廉政风险,从而将其列入禁业范围;落实从严管理要求,在确定禁业范围时不仅涵盖了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行为,也一并纳入了与法院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其他部分营利性活动,全面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履职用权的监督制约。

《禁业清单》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聚焦制约严格公正司法的难点、堵点和突出问题,是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业行为的重要抓手,是人民法院深入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顽瘴痼疾的重要举措。

5.《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内容提要:最高检:对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范围明确禁业清单

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禁业清单》共七条,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范围进行明确。既强调从严标准,又不扩大延伸、层层加码,同时坚持精简便捷,避免过于繁杂琐碎,确保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内容提要:全国律协:律师不得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规则》对有关禁止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细化为如下六类: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规则》进一步明确:

(一)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二)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三)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7.《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内容提要:最高检:实现全面公开“四大检察”法律文书全覆盖

10月中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宣布将法律文书公开种类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 “四大检察”,全面实现公开法律文书的全覆盖。包括:

一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供查询:(一)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二)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三)撤销案件决定书;(四)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二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社会广泛关注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二)不起诉决定书;(三)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8.《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内容提要:最高法: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要求:

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各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审慎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当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确保环境司法理念在不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中得到统一贯彻落实。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完善异地执行委托衔接、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制度等配套措施,建立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

构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内容提要:最高法: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

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

依法严格保护国家种质资源,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种子套牌等行为,强化植物新品种刑事司法保护。

正确把握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认定标准。

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完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制“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

(四)部门规章

1.《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

内容提要:司法部:监狱警察及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违纪违法及构成犯罪的十种情形

9月30日,司法部重新发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并宣布五年前制定的《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细化了监狱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具有的违纪违法以及构成犯罪的十种情形:(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二)打招呼说情或者施加压力,干预计分考核的;(三)超越职责范围或者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为罪犯计分考核的;(四)隐匿或者销毁罪犯检举揭发、异议材料的;(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遗失、损毁的;(六)故意延迟登记、错误记录或者篡改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的;(七)违反计分考核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计分考核事项的;(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事项的;(九)借集体研究之名违规办理罪犯计分考核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同时规定,省级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内容提要:广电总局: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

10 月 8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十六种内容,其中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表现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同时规定,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根据《管理规定》,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严格遴选、加强培训,不得选用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并提高基层群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重。

3.《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内容提要:财政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将增设“律师酬金”明细

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9月27日由财政部制定印发。

其中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明细科目,即包括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以下简称合伙(或个人)律师)为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

4.《“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等:严厉查处打击利用“三无”船舶实施走私、偷渡等各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

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旨在切实维护我国水域正常管理秩序,准确认定船舶性质,严厉查处、打击利用“三无”船舶实施走私、非法运输、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偷渡等各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地方法规

《河南省禁毒条例》

内容提要: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为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河南省禁毒条例》,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娱乐场所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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