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祝某某获得轻判远不是“贪腐2631万,退赃8000多万”这么简单(似乎可以“以钱赎刑”)。事实上,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不仅积极配合,而且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所涉的贪污、中均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8000多万元,这些情节符合我国及司法解释中有关 “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积极退赃成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祝某某13年。
实际上,这是祝某某第二次因贪腐被查。此前的2017年10月25日,祝某某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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