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签订借款协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11-30 17:00:4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丁某虚构经销电动车、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许诺给付月息一分五的利息,于2015年8月7日、2016年8月20日、2017年1月14日分别与田某夫妇签订借款协议,向田某夫妇借款共计45万元。后将所借的45万元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或购买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自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丁某分13次给付田某夫妇7.65万元利息后,下欠37.35万元,经田某夫妇多次催要未归还,且与田某夫妇避而不见。

丁某通过签订借款协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一,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为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被行为人利用,以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它是刑法意义上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内容的、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第二,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为标准来判断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考察行为人骗取财物与合同本身的内在联系,只有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合同,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最终获得财物与该合同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则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所谓基于合同,是指通过合同的虚假签订、履行使得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利用合同即是其诈骗行为的关键。如果行为人也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本案中,丁某以经营电动车、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向被害人夫妇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就借款金额、利息、本息支付期限等明确约定。获取借款后,丁某将部分借款转借给亲戚经营电动车,将部分借款偿还其他债务,或用于购买股票。借款期间,丁某按照约定,分13次给付田某夫妇7.65万元,后再无能力偿还,与被害人避而不见。丁某实际是在签订、履行民间借贷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外债累累、没有如约偿还借款的能力,却采取按照约定多次付息,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继续与其签订、履行民间借贷合同。后在利息也无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便与被害人避而不见,对下欠钱款不予偿还。从丁某还款次数、数额及时间跨度来看,明显不符合诈骗犯罪的特征,属于在履行民间借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诈骗犯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