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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发布时间:2021-12-17

(一)案件范围

《规定》第四条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检察听证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一方面,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另一方面,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并且在程序上设置了“经检察长批准”的要求。

特别是对于审查逮捕案件,考虑到侦查秘密原则,即侦查阶段的保密要求,听证范围限定在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情形。对此,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听证,检察机关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的意见,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代表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查决定。实践中,审查逮捕听证对于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充分保障当事人辩护权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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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听证与不公开听证

《规定》第五条区分了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规定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以往司法实践中,没有严格区分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作了界定。公开听证的案件一般是诉讼程序终结的案件,包括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这类案件不存在泄露办案秘密的问题,比较适合向社会公众公开。例如,对于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各方意见,慎重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避免偏听偏信。如果决定抗诉,在听证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公信力更高。如果决定不抗诉,通过听证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对申诉人进行说服、引导,做到案结事了。另外,公益诉讼案件虽然不属于诉讼程序终结案件,但因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一般也应公开听证。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将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列入听证范围,可能会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经研究,将这两种案件的听证规定为“一般不公开举行”。也就是说,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不公开听证是原则,以避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但是,如果案件相关侦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证据已经固定,不会对侦查工作造成妨碍,而且根据案件情况确有必要公开听证的,也可以公开听证。此外,如果案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一般也不公开听证。

(三)听证会的准备

《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由以上规定可知,检察听证的启动,分为检察机关主动组织和当事人申请两种。就当事人申请而言,与当事人做好沟通,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检察机关审查当事人听证请求后,应及时告知其相关结果。如果不能组织听证,应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能组织听证的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

提前做好听证方案、与当事人等听证参加人保持良好沟通联系等,是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的前提。《规定》第十条对听证会的准备工作作了概括性要求:一是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二是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三是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四是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其中,听证方案重点要对听证案件的处理焦点问题进行预判,做好听证会现场突发情况的应对准备。

听证员受检察机关邀请参加听证会,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保证其意见的中立客观性。《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确定听证员以后,应当向其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社会人士的听证员,有的是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专家,有的是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知识储备、法律认知和社会经验各不相同。检察官向听证员介绍案情,可以帮助其了解案件事实,了解要听证的焦点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听证员真正发挥参与监督作用,确保其在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关于听证会的地点,《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检察听证室是保障听证会有序规范进行的物质前提,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检察机关听证室建设技术指引》《中国检察听证网建设方案》等规定对检察听证室的场地、设施和系统作了明确要求。疫情防控期间,鉴于组织现场听证会存在困难,有的地方检察机关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案件听证,便利了当事人、听证员等听证会参加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听证会的进行

听证会主持人在组织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过程中,应当充分释法说理,让检察听证会成为生动的法治实践课。《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这一方面要求听证会主持人要有扎实的法律政策功底,能够兼顾“国法、天理、人情”,依法办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另一方面要求听证会主持人要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矛盾化解能力。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作为案件承办人,对案情比较熟悉,与听证员、当事人能够有效沟通,是比较合适的听证会主持人人选。检察长、业务机构负责人有比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阅历,有能力处理听证会现场的各种问题,对于其承办的案件,应当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听证会开始前,需要确认听证会参加人,告知其听证会现场纪律,以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一般由书记员当场宣读听证会纪律,包括听从主持人指挥,遵守会场纪律,不得作虚假发言,不得侮辱、诽谤、谩骂他人等。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听证会进行的一般步骤:一是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二是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三是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四是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五是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六是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七是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其中,听证会休会期间,听证员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这一环节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一般在单独的听证评议室或者请当事人离场后进行,以保证听证员能够畅所欲言地发表意见,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听证会复会后,可以由听证员个人或者推举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更能让当事人信服,也能为检察办案提供重要参考。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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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范围

《规定》第四条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检察听证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一方面,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另一方面,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并且在程序上设置了“经检察长批准”的要求。

特别是对于审查逮捕案件,考虑到侦查秘密原则,即侦查阶段的保密要求,听证范围限定在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情形。对此,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听证,检察机关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的意见,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代表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查决定。实践中,审查逮捕听证对于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充分保障当事人辩护权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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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听证与不公开听证

《规定》第五条区分了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规定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以往司法实践中,没有严格区分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作了界定。公开听证的案件一般是诉讼程序终结的案件,包括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这类案件不存在泄露办案秘密的问题,比较适合向社会公众公开。例如,对于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各方意见,慎重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避免偏听偏信。如果决定抗诉,在听证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公信力更高。如果决定不抗诉,通过听证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对申诉人进行说服、引导,做到案结事了。另外,公益诉讼案件虽然不属于诉讼程序终结案件,但因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一般也应公开听证。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将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列入听证范围,可能会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经研究,将这两种案件的听证规定为“一般不公开举行”。也就是说,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不公开听证是原则,以避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但是,如果案件相关侦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证据已经固定,不会对侦查工作造成妨碍,而且根据案件情况确有必要公开听证的,也可以公开听证。此外,如果案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一般也不公开听证。

(三)听证会的准备

《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由以上规定可知,检察听证的启动,分为检察机关主动组织和当事人申请两种。就当事人申请而言,与当事人做好沟通,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检察机关审查当事人听证请求后,应及时告知其相关结果。如果不能组织听证,应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能组织听证的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

提前做好听证方案、与当事人等听证参加人保持良好沟通联系等,是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的前提。《规定》第十条对听证会的准备工作作了概括性要求:一是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二是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三是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四是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其中,听证方案重点要对听证案件的处理焦点问题进行预判,做好听证会现场突发情况的应对准备。

听证员受检察机关邀请参加听证会,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保证其意见的中立客观性。《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确定听证员以后,应当向其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社会人士的听证员,有的是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专家,有的是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知识储备、法律认知和社会经验各不相同。检察官向听证员介绍案情,可以帮助其了解案件事实,了解要听证的焦点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听证员真正发挥参与监督作用,确保其在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关于听证会的地点,《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检察听证室是保障听证会有序规范进行的物质前提,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检察机关听证室建设技术指引》《中国检察听证网建设方案》等规定对检察听证室的场地、设施和系统作了明确要求。疫情防控期间,鉴于组织现场听证会存在困难,有的地方检察机关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案件听证,便利了当事人、听证员等听证会参加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听证会的进行

听证会主持人在组织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过程中,应当充分释法说理,让检察听证会成为生动的法治实践课。《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这一方面要求听证会主持人要有扎实的法律政策功底,能够兼顾“国法、天理、人情”,依法办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另一方面要求听证会主持人要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矛盾化解能力。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作为案件承办人,对案情比较熟悉,与听证员、当事人能够有效沟通,是比较合适的听证会主持人人选。检察长、业务机构负责人有比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阅历,有能力处理听证会现场的各种问题,对于其承办的案件,应当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听证会开始前,需要确认听证会参加人,告知其听证会现场纪律,以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一般由书记员当场宣读听证会纪律,包括听从主持人指挥,遵守会场纪律,不得作虚假发言,不得侮辱、诽谤、谩骂他人等。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听证会进行的一般步骤:一是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二是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三是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四是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五是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六是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七是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其中,听证会休会期间,听证员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这一环节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一般在单独的听证评议室或者请当事人离场后进行,以保证听证员能够畅所欲言地发表意见,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听证会复会后,可以由听证员个人或者推举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更能让当事人信服,也能为检察办案提供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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