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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款物之间相互调剂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12-22 17:42:33

在特定款物管理、使用工作中,有时存在互相调剂使用的问题。如,民政工作中,不但存在救灾费、救济费、抚恤费相互之间替代调剂的情况,而且存在着国家特定款项与其他民政事业调剂使用的现象。那么特定款物之间相互调剂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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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这种调剂是否属于挪用性质,回答是肯定的。不但不能拿救灾、救济、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事业开支,而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间随意进行调剂。上述调剂行为本质上都属于挪用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上述款项“专款专用”的规定。但鉴于这种调剂行为是在民政事业费内部进行的调剂行为,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对这些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为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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