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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1-12-29 11:47:07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威胁甚至巨大的损失,那么二者之间有何区别呢?

律师解答: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出于过失,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其积极追求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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