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因阻止被害人康某某在其暂住的本区某公路XXX号工地内的集装箱宿舍外小便而与康某某争执进而发生推搡。后何某某对康某某使用手机拍照并返回集装箱宿舍,在其刚进入宿舍门口时康某某从何某某背后拉住其右臂,随后康某某被其挥手甩开后倒地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康某某双侧额叶脑挫伤伴颅内血肿,右侧额颞顶及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左份骨折,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并经医院行开颅手术治疗,构成重伤。后被害人康某某于2020年5月9日死亡,经鉴定,康某某符合摔跌致颅脑损伤,继发脑软化、肺部感染等,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到该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时,多次会见当事人,多次查阅卷宗,积极的分析相关的案件情况,已经一审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判决理由等等,深入剖析相关的证据材料,为被告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在庭审的过程中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一审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认定不准确,定罪存在问题,而且一审的结果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21)沪01刑终XXX号
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0)沪01XX刑初XXX号
被告人何某某犯,判处四年。
五、办案心得
不论是当事人自己委托的案件,还是指派过来的法律援案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去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从定最量刑等多个方面为被告人辩护,因为不论是有罪之人,还是无罪之人,他们都享有最基本的人权。
除此之外,不论是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是作为被害人、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内心都要坚持律师的职业操守,用自己的所学所知为当事人争取较好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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