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明楷老师的书中对于帮助信息活动罪认定为不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们需要先对其定义有所了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下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