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2-13 21:25:18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执行工作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有助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提升执行工作能力,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有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进一步提高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结合工作实际,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动律师参与执行的各项工作,为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优势作用提供支撑和便利,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律师参与执行的重要作用:
2:鼓励和支持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案件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当事人未委托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执行人员可以作相应的提示,建议其委托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发现案情较为疑难复杂,需要专业律师帮助提起相应执行衍生案件程序或其他诉讼程序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但不得推荐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告知事项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法律援助机构应完善在人民法院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服务功能,为执行案件当事人提供及时的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3: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救济中的作用。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而导致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请求督促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提级执行或指令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或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制度,进一步推进涉执信访改革,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全省法院可设立涉执信访法律服务工作站,动员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执信访工作,推动律师代理涉执信访案件,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助力矛盾纠纷妥善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充分发挥律师推进执行和解的作用。全省法院要按照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通过律师调解等方式化解执行争议,将执行案件纠纷化解纳入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置的调解中心(室)的重要业务范围。充分发挥代理律师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沟通协调。代理律师可以提出和解建议,协助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已经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应当进入执行卷。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化现有各类律师调解中心(室)职能,健全执调对接工作机制,增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的和解工作力度,对当事人未委托律师的,鼓励进驻调解中心(室)的律师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参与矛盾化解。
5: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执行调查。案件执行过程中或者终本结案后,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对外债权、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情况时,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悬赏公告、审计调查等措施,人民法院未予准许的,应予以说明。执行法院采取强制腾退、搜查等重大现场调查类执行行为时,可以通知律师到场,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的义务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律后果。
律师对参与执行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仅限于本案及关联案件诉讼使用,不得另作他用,严防证据及信息的遗失和泄露。律师不当使用其获得的证据及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相应制裁,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6: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查控和变价中的作用。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充分告知诉讼风险,引导其申请财产保全。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提示当事人依法提前申请续行保全或者解除保全。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完成财产控制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财产控制情况。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协助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续查封期限。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代理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拟变价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控制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置,依法保障律师在财产变价过程中的执业权利,确保财产变价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执行款到账后,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或有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办理领取手续,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7:充分发挥律师在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判内容义务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代理律师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以追究刑事责任。代理律师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在证据收集、卷宗调阅等方面予以支持,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裁判。
8: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并参与分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参与分配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加强与其他当事人、代理人的沟通协调,依法享有提出分配方案的建议的权利,力促各方就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配合人民法院作好债权确认、财产管理、案款发放等工作。被执行人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的,代理律师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启动申请破产程序,并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进入破产程序后,被执行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整工作。
9:充分发挥律师在终本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拟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全面客观告知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在受托权限范围内向人民法院反映当事人对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申请或者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执行的常态化机制
10:畅通律师和执行人员沟通联系的渠道。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智慧执行”建设成果,构建便捷高效的执行事务服务体系。通过APP、即时通讯、微信小程序等技术手段,打造“移动执行局”“网上执行局”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智能化执行事务服务。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与运用,优化升级集约化执行公开平台,做好平台与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等系统的对接,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调动律师参与执行、支持执行、监督执行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在执行事务中心设置固定窗口接待工作机制,有效平衡执行干警出差办案和接待当事人、代理律师之间的时间冲突。当事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案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签收手续。
11: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交流,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执行业务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等相关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评选律师参与执行的典型案例,通报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保障机制运行情况以及违法违纪情况等,不断推动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为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12: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要求,畅通正常交流及意见建议表达渠道,为律师发挥作用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严格规范执行人员行为,严禁执行人员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严禁“吃拿卡要”或者让当事人、律师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费用;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执行人员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律师应当在廉政监督卡上如实填报,向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建立反馈机制,在参与执行工作中,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基本要求。执行人员发现代理律师具有不履职尽责、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或者帮助当事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在执行工作中执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3:加强执行专业律师人才队伍培养。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搭建律师成长成才平台,成立“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专业委员会”,通过教育培训、课题研究、理论研计、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执行业务培训,增强律师参与执行业务能力,为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储备人才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可以联合推选在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中成效突出的示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律师,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
1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资源,大力宣传和解读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政策措施,向社会开展执行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律师代理案件,应当向当事人深入宣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增强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帮助当事人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充分认识诉讼风险以及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引导诉讼参与人树立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要注重总结经验、选取典型,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典型案例大力宣传,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引导执行案件当事人相信律师,主动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争取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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