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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各看守所疫情会见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24 17:19:18 来源:看守所导航

点此此处进入“云南省疫情会见预约入口”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工作规范有序,云南省司法厅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困难和堵点,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庭审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和规范律师在特殊时期履行好辩护代理职责,切实推进刑事案件依法规范审理,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主动加强工作对接,强化协调配合,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共同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依法、规范、稳妥办理。依托“云南公安”微信公众号、“12309中国检察网”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刑事案件远程阅卷、会见、庭审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困难和需求,确保辩护代理依法依规,案件审理平稳有序。
《通知》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律师做好刑事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疫情当前,既要切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也要合理规范律师代理行为,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疫情期间会见、阅卷、庭审的相关规定,按照人民法院工作安排和监管场所特定防疫要求,积极做好会见、阅卷、庭审等工作。
《通知》明确,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刑事案件阅卷、会见、庭审的具体要求。一是律师可通过“云南公安”微信公众号(微警务——监所预约)预约后到看守所进行会见,看守所尽量安排视频会见,律师还可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申请到法院进行远程视频会见。涉及监狱在押罪犯会见的,参照上述流程办理。二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实际条件,通过电子阅卷或设立专门卷宗查阅室的方式,供律师等相关人员阅卷。律师可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申请异地阅卷,人民检察院指定专人负责律师异地阅卷申请的审查、指导等工作。三是各级人民法院应通过“云南公安”微信公众号与有关看守所预约确定庭审时间,对于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已实现三方视频连线的,法官、公诉人在各自院内参加庭审,辩护人到就近法院参加庭审。
注意:云南镇雄看守所已开放会见【2020.6.15更新】
1.曲靖市富源看守所会见材料:
1.健康证明,
2.承诺书,
3.健康码、疫苗接种打印
4.行程码彩印,
5.14天以内核酸检测报告复印件
6.律所会见手续【2021.8.5更新】
2.

【2021.8.11更新】
注意: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会见要求:昆明的律师或者行程码上带*号的,要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需要穿防护服。健康码、行程码要打印出来,律所出具健康证明。 【2021.12.29更新】


【2021.8.18更新】
注意:云南省昆明市辖区内多个看守所,目前停止面对面会见,以及送钱送物。 【2021.12.27更新】
官渡区看守所:

【2021.12.25更新】

【2022.3.8更新】
昆明市看守所:

西山区看守所:


【2021.12.25更新】



【2021.12.25更新】
注意:云南省昆明市辖区内看守所,视频会见,会见需要预约。【2022.3.9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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