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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联合六部门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和聘用制书记员依法履职

发布时间:2022-05-26 21:43:10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5月25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自治区高院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编办、检察院、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共同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维护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加强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建设,为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地辅助和保障。

司法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辅警是经全区统一公开招聘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占编制,从事警务活动辅助工作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具体共包括8章41条,围绕辅警的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额度、招聘、管理、职业保障以及履职保护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要求辅警履行行为应当在所在单位及其司法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具体区分辅警可以从事的工作和不得单独从事的工作。将辅警的教育培训、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日常办公等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其实行动态额度管理、等级管理。

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辅警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辅警的薪酬标准和职业保障,要求由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管理辅警,强化纪律约束,保障合法权益,对阻碍辅警依法履职或者对其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辅警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损害的,由所在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指出,聘用制书记员是指经全区统一公开招聘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占编制,从事服务性、事务性、保障性司法服务助工作的人员。对聘用制书记员的额度核定、招聘、使用、考核、监督以及职业保障等活动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聘用制书记员承担的职责、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要求按照员额法官、检察官与聘用制书记员1:1的配置比例,并根据法官、检察官员额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管理聘用制书记员,建立健全聘用制书记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标准的要求,以综合素养、专业知识、职业技能为重点,加强职业培训,并做好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保障、履职保护等工作。

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17年印发的《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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