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或者将该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那么普通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呢?
律师解答:
员工利用在职务中形成的便利将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则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通俗一点就是说,员工是因为身处该岗位,才有了可以将该财物据为己有的条件,而员工利用该条件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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